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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建立地方政府为主导的信用合作监管机制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张照新 编辑:童妙 2016-11-22 09:3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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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监管是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健康发展的保障。信用合作虽然规模小,但其实质是资金运作,专业性很强。而农民合作社管理人员多属于农业生产经营能手,对金融业务缺乏知识和经验,在自发探索中必然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给自身发展带来潜在的风险。政府相关部门应强化对合作社信用合作业务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其规范运作,建立风险管控体系,确保其健康发展。

  同时,还要看到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有异化风险。当前,受农村资金借贷需求和理财需求旺盛、农村金融市场抑制矛盾制约,农村非法借贷屡禁不止。一些个人或团体假借合作社的名义,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吸纳社会资金,搞高息揽储,变相开展非法存贷业务,不但扰乱了农村金融市场,也损害了合作社的名誉。此外,部分合作社负责人也可能在利益的诱惑下,利用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开展非法集资活动。这就要求在试点中要探索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监督管理方式,构建科学有效的监管制度,保障其健康发展。

  要建立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监管机制。合作社信用合作的监管不仅是指导合作社依法开展内部信用合作,同时更涉及对非法集资的打击。而打击非法集资需要金融和公检法各个部门参与,单靠一个部门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应在地方政府的组织下,发挥相关部门的合力,形成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监管机制。

  一是强化指导和服务。指导试点合作社严格按照成员内部性、产业性、吸股不吸储分红不付息、风险可掌控的原则开展信用合作。

  二是要建立监控平台。要求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指定托管银行,并由银行和监管部门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合作社信用合作中异常行为,防止发生大规模的集资和放贷。

  三是加大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打击力度。要按照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符合非法集资4个条件(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打着合作社信用合作旗号开展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为合作社信用合作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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