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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来源:中国农业新闻网 作者: 编辑:刘郁蕾 2017-11-10 10:4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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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八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是首次在党的重大报告中针对乡村治理问题提出这一要求。建设“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既是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当下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着眼于新时代乡村社会转型发展的现实挑战和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本质要求,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石。

  “治理之道,莫要于安民。”社会治理体系中,乡村社区是最基本的单元,是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基层社区的服务和管理能力强了,社会治理的基础就实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村社会逐步由相对封闭的静态转型到流动加剧的动态,农业生产方式日益变革、农村社会结构日益分化、农民思想观念日益多元,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越来越难以适应新形势不断变化的要求。“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的提出,为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指明了方向,为乡村由“管理民主”向“治理有效”的升级找到了路径。

  自治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核心。村民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村民委员会的公开透明选举保障了村民行使民主权力的途径,村务公开、民主评议等畅通了村民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坚持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要通过派驻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和壮大集体经济等措施,强化村党支部的堡垒作用,密切党同广大农民血肉联系、巩固党在村民当中的威信,要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健全务实管用的村务监督机制,开展以村民小组、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工作,发挥好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确保亿万农民在稳定有序的基层民主实践中逐步提高民主素养。

  法治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保证。乡村治理体系能否平稳运行取决于乡村治理法治化的进展水平。目前,我国乡村治理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但还存在着法不全、普法难、用法难、执法难、监督难等问题,“遇事找关系、办事讲人情、信官不信法、信权不信法”的现象还比较突出。当前,既要加快涉农立法速度、提高立法质量;更要加快完善乡村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推进法律援助进村、法律顾问进村,加大普法力度,大幅度降低干部群众用法成本,用一个个公正的判决,推动基层干部群众形成亲法、信法、学法、用法的思想自觉,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

  德治是健全乡村治理的支撑。乡村是人情社会、熟人社会,而人情与道德、习俗等相连,善加利用引导便可形成与法治相辅相成的德治。而实际上,德治在我国古代基层治理中有着较为丰富的借鉴资源,所谓“无讼”即是依靠乡土社会的礼治秩序对人们形成规范。进入新时代,我们要传承弘扬农耕文明的精华,塑造乡村德治秩序,培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新的社会道德标准,有效整合社会意识;注重树立宣传新乡贤的典型,用榜样的力量带动村民奋发向上,用美德的感召带动村民和睦相处;大力提倡推广移风易俗,营造风清气正的淳朴乡风。

  在我国新型城镇化加速推进、城乡一体化加速融合的时代背景下,实现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任务愈发紧迫。“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的提出,为我国乡村社会走向“乡风文明”,实现“治理有效”,开辟了新境界,也必将为广大农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生活富裕”提供坚实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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