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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农民富裕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关键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曾福生 编辑:刘郁蕾 2017-12-11 14:5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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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把它作为贯彻发展新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六大内容之一。

  实施这项战略,不仅是推动农业农村发展繁荣的重大决策,而且是推动新型城镇化大发展的重要内容,还与深入推进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中国有重要关联。

  作为农业大省的湖南,应如何确立目标、任务、抓手,切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湖南日报特约请专家学者建言献策。

  曾福生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这是继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美丽乡村建设之后又一个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战略。

  要振兴乡村,必须使农业强旺、农村美丽、农民富裕,其中让农民富裕是关键。农民既是乡村振兴的主体,也是乡村振兴的受益者,必须把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调动起来,投入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中去。

  大力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提高农民家庭经营收入

  第一产业是农民家庭经营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往往高达80%~90%,然而当前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对农民增收的贡献不断递减。比如,2016年我国早籼稻和晚籼稻的成本收益率分别为0.18%和8.6%,远低于其他行业的平均投资回报率。湖南作为我国水稻第一大省,农民种稻增产难增收情况较为普遍。

  从根本上说,农民家庭经营收入提升遇阻,主要来自几方面的压力:一是农作物种植成本逐年攀升;二是农产品尤其粮食价格持续低迷;三是农产品价格国内外市场倒挂严重。

  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农民要增收,必须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打破城乡二元经济,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这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发展农村农产品加工业。鼓励和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延长农业产业链,对农产品进行深加工,把农业附加值留在农村内部;二是充分利用农业的多功能性和农村闲置房产,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发展乡村旅游、乡村养老、乡村养生等绿色康养产业;三是发展农村电商。合理布局生产、加工、包装、品牌,打造完整农村电商产业链;四是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据估算,湖南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对生产总值的贡献率可达到40%左右,对财政收入贡献率可达45%左右。

  持续稳定农民工外出就业,提高农民工资性收入

  湖南是全国劳务输出大省,2016年劳务输出1200万人左右。但从长期来看,我国农民工就业会存在“总量过剩,结构短缺”态势,我省农民工外出就业和工资增长水平也将受到影响。

  当前,农民外出务工减少,主要缘于客观、主观两方面因素。客观方面,一是经济增速放缓,对劳动力需求减少;二是东部沿海地区传统产业饱和,农民工在产业结构、劳动力市场优化升级中首先被淘汰;三是近几年人工智能发展迅速,对劳动力的需求进一步下降。从主观上来说,农村消费水平低,住房条件较好,便于教育子女、照顾家庭等因素使得青年农民更倾向留在本地发展,老年农民也不愿意再背井离乡。可以预见,农民工资性收入快速增长的不确定性越来越大。

  促进农民工工资性收入持续增长,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改革户籍制度及其配套制度,为农民进城务工创造良好环境;二是建立健全合理公平的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三是加大教育培训,提高农民工素质和技能,提高其就业稳定性和工资收入水平;四是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遏制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

  充分激活农村要素资源,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

  有恒产者有恒心,但我国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仅占收入比重的2.2%左右。虽然近年来农民通过土地流转和入股获得了一部分财产性收入,但这部分收入仍十分有限。比如湖南省大部分农地流转的费用介于每年350~450元/亩之间,按照全省人均0.9亩来算,即使将农地全部流转出去每人每年也仅可获得400元左右的财产性收入。

  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核心是要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一是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改革;二是建立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允许农村宅基地转让、抵押,探索宅基地入市办法;三是对农村闲置并丧失公共服务功能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按照经营性建设用地确权给集体,由集体统一经营;四是对农村丧失居住功能的空置房宅基地拆旧复垦,再利用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交易所得费用可用于发展乡村旅游等非农产业;五是推广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和农业共营制,实行“集体股权、个人股东、按股分红”,创新市场化投资途径。

  不断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提高农民转移性收入

  农业补贴是农民转移性收入主要来源之一,包括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和农资综合直补。按照我国加入WTO组织时的有关承诺,当前我国农业生产补贴收入已经触碰到了“天花板”。

  从2004至2013年,我国农民转移性收入从96.8元增加到784.3元,占收入的比重从3.7%上升到8.8%,对带动人均纯收入增速上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经济新常态下,国民经济增速、财政收入增长放缓,农民转移性收入增长也面临较大压力。

  因此,农业支持保护政策也需要调整和完善。一是建立农业农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用财政资金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向农村;二是采取“分品种实施、渐进式推进”的办法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三是完善农业补贴制度,调整农业补贴的方向和结构,提高农业补贴效能。

  深入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提高农村贫困人口收入

  解决贫困地区农民增收问题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目标的重要任务。截至2016年底,湖南还有320多万贫困人口,贫困发生率为7%左右,高于全国水平。湖南很多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成本高、难度大、见效慢、稳定性弱,提高贫困人口收入是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关键。

  结合湖南实际,建议从以下四方面努力提高农村贫困人口收入:一是对有外出务工能力的贫困人口,引导走劳务输出的增收路子。由相关职能部门广泛搭建就业信息平台,改变贫困户想找工作却愁信息不畅的窘境;二是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但不便或不想外出务工的贫困人口,引导走产业扶贫的增收路子。通过发展特色种植养殖产业、在园区企业开辟就业扶贫车间、开发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等,让贫困人员就近就业;三是对劳动能力相对较弱的贫困人口,引导走能人带动的增收路子。鼓励这类贫困人口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通过土地入股等方式增加财产性收入;四是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充分发挥低保、五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救助制度的救急难、兜底线功能。

  (作者系湖南农业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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