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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现代农业发展扶持政策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 编辑:童妙 2017-08-04 2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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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洪江市现代农业发展,坚持走农业产业化、工业化、规模化、精细化、科技化、品牌化道路,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做强做优主导产业,改善农业投资环境,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凡在洪江市境内及现代农业示范区(市人民政府认定)内,从事柑桔、杂交水稻制种、蔬菜、高档优质稻、金秋梨、托口杨梅、“贡蓝”蓝莓等种植业生产以及生猪、山羊、鸡等养殖和投资兴建农业基地、农产品初加工、农产品仓储物流、农业观光旅游、美丽乡村建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现代农业发展相关工作的单位,可享受本扶持政策。

  第二条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作为现代农业发展基金,其中1000万元作为农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1000万元作为现代农业发展扶持奖励资金,包括:200万元用于种植业奖补,50万元用于养殖业奖补,100万元用于农产品初加工、仓储物流奖补,50万元用于农业机械化水平提升,20万元用于农业观光旅游奖补,50万元用于农业科技推广,20万元用于美丽乡村建设,80万元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200万元用于农产品品牌建设,100万元用于重大农业项目包装、申报等工作,30万元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型升级,100万元用于其他扶持政策奖补。

  第二章 产业扶持

  一、种植业

  第三条对新投资从事种植业基地建设所需土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在确保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土地流转。

  第四条集中统一整治土地所需的基础设施投资,由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通过项目或乡村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完成。

  第五条 对新投资从事规模种植业生产的流转土地3年以上且正常经营的,种植业规模集中连片在100亩(含100亩)以上的,3年期满经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每亩一次性补助300元,在现代农业示范区内,每亩一次性补助500元。

  第六条对现代农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标准产业园,路、渠、沟、水池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新办农业企业,其直接为农业服务的临时用地办证和其它证件办理,各职能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及时给予办理。用水用电按照农业用水用电标准收费。

  第八条新投资的设施农业,建筑的标准钢架大棚在50亩以上,每亩一次性补助3000元;新建竹架大棚在100亩以上,每亩一次性补助500元。现代农业示范区内只能建钢架大棚,规模在5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4000元。

  第九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个人选育农作物新品种,表现性状稳定,适合在洪江市推广,通过国家、省级农作物新品种审定或登记的,分别对每个品种奖励15万元、10万元。引进农作物新品种,通过试验示范,表现性状稳定,适合在洪江市推广,经济效益显著,且在洪江市推广1000亩以上的,每个品种奖励5万元。

  第十条对规模大、机制新、优势强的特色产业,符合国家农业投入政策,在安排农业项目时,可重点倾斜,优先立项。积极鼓励粮食生产,对种植高档优质稻30亩以上的规模种粮大户给予农药、化肥采购的适度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新投资建设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基地所需土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土地流转,流转时间应在国家土地承包经营规定期限内。土地承包期满后,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可继续流转。兴建的养殖圈舍等生产性设施用地视作农业生产用地,各职能部门要简化手续,及时办理。

  二、养殖业

  第十二条按规划布局畜牧产业结构且符合环保要求,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且享受国家相关惠农政策。

  1、新建生猪标准化栏舍(砖混结构)达到800平方米以上且正常养殖1年以上的,按70元/㎡给予补助。

  2、新建山羊标准化栏舍达到500平方米以上且正常养殖1年以上的,按70元/㎡给予补助。

  3、新建蛋鸡、圈养肉鸡标准化栏舍(砖混结构)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且正常养殖1年以上的,按70元/㎡给予补助。

  4、支持畜禽粪便污染治理,对每年进行畜禽粪便集中无害化处理200吨以上的,给予10000元/100吨的奖励,单个主体最高奖励不超过1万元,并享受国家关于有机肥替代化肥相关政策。

  三、农产品初加工、仓储物流

  第十三条在示范区投资兴建农产品加工及仓储物流项目的享受以下扶持政策(已享受国家政策的不重复奖补)。

  1、在示范区投资兴建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2、鼓励企业新建通风库、冷藏库,建成投产并验收后,给予适当奖补。新建50吨、100吨、200吨通风库,奖补资金分别不超过1.5万元、3.5万元、5万元;新建20吨、50吨简易冷藏库,奖补资金分别不超过1.5万元、2.5万元;新建20吨、50吨、100吨、200吨、300吨、400吨、500吨组装式冷藏库,奖补资金分别不超过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

  3、鼓励企业购置冷藏车,按实际购置成本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一台冷藏车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且对单个企业购车补助累计不超过20万元。

  4、支持农产品电商销售。农产品电商销售平台运行1年以上,且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每年奖补1万元。

  5、新建标准厂房的,除享受国家135工程补助外,给予30元/㎡补助。

  四、农业机械

  第十四条鼓励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对种植业、养殖业及农产品加工和仓储物流业经营主体,新购买的农机具及选果机、种子精选机、果蔬茶烘干(烘烤)等机械设备的给予适度奖补。采购单价在2000元以上、一次性采购3台以上的(含3台),无相关国家政策补贴的,按购价的30%给予补贴,现代农业示范区内按40%给予补贴;有相关国家政策补贴的,采购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除享受国家政策补贴外,对剩余部分给予20%的奖补,现代农业示范区内按25%给予奖补,每台设备奖补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对引进高端精密农业机械设备投入巨大的,可向市现代农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奖补。

  五、农业观光旅游

  第十五条在现代农业示范区规划范围内,对发展农业观光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建设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通过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

  第十六条在现代农业示范区新开办的农家乐(包括观光园),被评为二星级的经营户,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奖励3000元。

  第十七条在现代农业示范区内的农家乐,按标准投入水、电、路、管网、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20万元以上,被评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休闲农庄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

  六、农业科技推广

  第十八条加大科技推广和服务力度,每年安排30万元用于科技培训、技术指导和资料发放等。

  第十九条对获得国家、省、怀化市科技进步奖或农业丰收计划奖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第一完成人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0.2万元。

  第二十条在新品种、新技术推广中发挥重大作用,对洪江市农业经济作出较大贡献,示范带动农户50户以上,经市主管部门认定(发证)的农村科技示范户、新型职业农民和种(养)大户,一次性奖补0.5万元。

  第二十一条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和农村乡土人才开展农业科技创新,对自创或改革的农业新技术,经过试验,适宜洪江市农业生产发展且效果明显,经市现代农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每项新技术奖励2万元。

  七、农业人才引进

  第二十二条积极鼓励机关单位科技人员到现代农业示范区工作,凡到现代农业示范区工作的各类人才,执行“户口不迁,单位关系和职称不变”,其生活待遇参照洪江市《关于鼓励和引导人才向乡镇基层流动、在一线创业的若干措施》执行。外地来洪江市投资农业项目的家庭,参照黔城和安江的城镇居民待遇,住房、就学、就医给予优先保障。

  八、美丽乡村建设

  第二十三条鼓励全市各行政村积极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在项目资金支持的基础上,自主投入不低于10万元的,获得省级、怀化市级美丽乡村授牌的村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九、农产品质量监管

  第二十四条加强农业生产规范和标准的制订,每年安排不低于1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制订农业生产、产品的技术规范或标准。同时,鼓励单位、企业、合作社或专业大户,探索、参与或制订农业生产标准,给予适当奖补。制订发布国家、省级、怀化市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制订发布国家、省级、怀化市农产品工业标准的,分别奖励10万元、4万元、2万元。

  第二十五条每年专项安排60万元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经费,用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改善检验检测条件、农产品定性和定量分析及化验室双认证等。

  十、农产品品牌建设

  第二十六条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国家级品牌的,奖励20万元;首次获得国家原产地标志产品或证明商标保护的,奖励10万元;首次获得湖南省名牌产品、湖南省著名商标、湖南省十大农业品牌等省级品牌的,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省质量管理奖,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新获得绿色食品标准化基地认定和绿色食品产品认证的,各奖励3万元。对新获得有机食品认证和森林食品认证的,分别奖励5万元和2万元,对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奖励0.5万元。公共品牌创建经费从现代农业发展基金中据实支出,对巩固原有品牌续展登记认证的给予折半奖补。对争创以上品牌的承办单位,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相对应额度的工作经费。

  凡品牌创建经费由本级财政支出的,一律不再奖补。

  第二十七条对通过电视台、杂志周刊以及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醒目位置,宣传洪江市优势农产品的工作机构或企业、合作社给予经费补贴。属公共区域品牌的据实全额补贴;对企业、合作社宣传农产品和品牌的,分级分类补贴:

  一类一档:CCTV-1、CCTV-2、CCTV-3、CCTV-4、CCTV-5、CCTV-7、CCTV-10、CCTV-13,广告时长每次大于等于5秒,至少30次以上,每条广告补贴6万元;

  一类二档:其他央视频道(除上述一类一档之外的央视频道)或省级卫视频道,广告时长每次大于等于5秒,且播放30次以上的(含30次),每条广告补贴5万元;

  二类一档:省级及以上电台或省会城市收听率较广的电台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广播平台,广告时长每次大于等于15秒,且播放30次以上的(含30次),每条广告补贴4万元;

  二类二档:省级及以上的商业周刊,高铁期刊、航空期刊等,广告篇幅整版面以上,且连续刊登12次以上的,每篇广告补贴3万元;

  二类三档:在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公共场所(范围包括:公交车站、地铁、高铁、航空、机场、高架等)投放广告,广告总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投放时间3个月以上的(含3个月),每条广告补贴2万元。

  十一、农业招商引资

  第二十八条 本政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涉及用地、用电、用水、税费等,可同时享受洪江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三章其他扶持政策

  第二十九条支持现代农业示范区企业出口创汇,支持示范园区兴办的企业取得出口自营权,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出口项目。建立出口基地5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怀化市级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三十条鼓励基地在现代农业示范区内的农业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怀化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成功的分别奖励龙头企业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三十一条鼓励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新型职业农民、科技示范户等投资主体投资发展现代农业项目,与农民建立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在符合信贷政策的前提下,给予积极的信贷支持,优先考虑纳入现代农业风险贷款范畴。鼓励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向农业企业或公司转型,达到一定规模企业,优先申报怀化市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种植大户、新型职业农民、科技示范户,优先申报省级、国家级劳动模范。

  第三十二条年销售额达到3500万元以上或本地原材料收购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怀化市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企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一次性奖补5万元。

  第三十三条基地面积达500亩以上,年销售额达到一定标准、对当地产业带动作用较强且依法注册成立2年以上并正常运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现金流、统一生产经营管理),一次性奖补3万元。

  第三十四条基地面积达100亩以上,年销售额达到一定标准、对当地新品种新技术应用示范作用较强且注册成立2年以上并正常运行的家庭农场(有现金流、生产经营管理规范),一次性奖补1万元。

  第三十五条鼓励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转型升级,兴办企业或成立公司且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一次性奖补3万元。

  第三十六条承担农业科技推广与社会化服务以及重大农业项目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给予项目包装、申报等经费支持。

  第三十七条对积极发展现代农业,大力建设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努力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或引进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乡镇,给予奖励。

  1、基地在20000亩以上,培育能正常运行的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5家以上(含5家)的乡镇,奖励10万元。

  2、基地在15000亩以上,培育能正常运行的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4家的乡镇,奖励8万元。

  3、基地在10000亩以上,培育能正常运行的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3家的乡镇,奖励5万元。

  4、基地在5000亩以上,培育能正常运行的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2家的乡镇,奖励3万元。

  5、基地在2000亩以上,培育能正常运行的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1家的乡镇,奖励1万元。

  第三十八条对积极发展现代农业,大力建设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努力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行政村给予奖励。

  1、基地在3000亩以上,培育能正常运行的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2家以上的行政村,奖励3万元。

  2、基地在2000亩以上,培育能正常运行的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2家的行政村,奖励2万元。

  3、基地在1000亩以上,培育能正常运行的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1家的行政村,奖励1万元。

  第三十九条当年通过发展涉农产业项目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且成效显著的行政村,新增集体经济收入5万元以上或当年集体经济收入同比增长200%以上(非土地征收等机遇性收入),奖励0.5万元—1万元。

  第四十条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园区内投资主体与村社以土地入股方式组建股份制企业,或农民以土地入股方式组建专业合作社,在村社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生产管理用房,各部门要简化程序,及时办理。

  第四十一条龙头企业、加工园企业享受市政府重点扶持,受挂牌保护。

  第四十二条对种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和适当的岗位津贴,享受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对种养企业根据用工需求招收劳动力的,开展上岗前培训或在岗提升培训的,可向市人社部门或其他有培训项目的单位申请,经审核后按规定验收合格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享受本扶持政策的单位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按照《洪江市现代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向市现代农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调查、审核和公示无异议后,兑现相关扶持政策。

  第四十五条本扶持政策由市现代农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已出台的扶持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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