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9月26日讯(记者 吴公然 通讯员 鲁宝)9月26日上午,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旨在从制度层面总结湖南乡村振兴工作实践经验,补齐制度短板,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条例(草案)》属于“小快灵”立法。省农业农村厅负责人介绍,本次立法坚持“务实、管用、可操作”的立法思路,实行“1+N”的立法模式,即本条例为湖南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综合性法规,后续根据需要制定相关单项法规。同时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总结湖南乡村振兴工作的成功经验,解决乡村振兴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是乡村振兴的核心内涵和主要抓手。为此,《条例(草案)》对粮食及重要农产品安全、乡村产业发展、农产品品牌建设与质量管控、农业科技支撑、农产品销售与电子商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产业振兴重点进行了规范;规定了各级政府在人才下乡、人才扶持措施、本地人才培育等方面的职责;重点对乡风文明建设、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等内容作出了规定;针对农村生态环境和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农村改厕、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对乡村干部队伍建设、村民自治、优化乡镇职责权限、法治乡村和平安乡村建设等进行了规定。
在城乡融合方面,上述负责人介绍,《条例(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健全城乡融合发展机制,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对农村道路交通、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电力通信、能源利用、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与运营管理以及数字乡村建设等提出了要求。加强城乡教育、医疗、基本养老、社会救助等的统筹,逐步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对进城农民务工创业的支持力度,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省人大农委的审议意见报告指出,制定出台《湖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将为湖南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十分必要。为使条例草案更加符合湖南实际,建议在理顺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做好乡村振兴规划、加强耕地用途管制等方面进一步增强立法针对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在五大振兴方面,应重点突出产业振兴、人才振兴和组织振兴的有关内容。文化振兴和生态振兴的有关规定由其他法规作出补充。在城乡融合发展方面,建议进一步整合相关内容,并增加城乡人员等要素自由流动和公共服务便利化、均等化的规定。
来源:红网
作者:吴公然 鲁宝
编辑: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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