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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211”值得搞!湖南出台“十条措施”鼓励适度规模种粮模式
2026-03-30 19:11:33 字号:

这个“211”值得搞!湖南出台“十条措施”鼓励适度规模种粮模式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陈彦兵 长沙报道

一对夫妻,种上100亩左右双季稻,一年纯收益约10万元。这套“夫妻档”种粮的路子,已经在岳阳等地闯出了名堂,如今要在全省推广开来了。

近日,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引导发展“211”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模式、完善农业经营体系的十条措施》(以下简称《十条措施》),拿出实实在在的“干货”,鼓励农民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让种粮有赚头、农业有奔头。

《十条措施》瞄准农业生产中“怎么种”“谁来种”“怎么赚钱”等问题,从土地流转、主体培育、服务保障到财政奖补,拿出了一整套解决方案。

土地流转不贪大求全,山丘平湖各有各的“谱”

《十条措施》明确,土地流转不搞“贪大求全”,而是因地制宜。在山丘区,重点引导发展以冲、垅等小流域为单元、粮食种植面积50到80亩的适度规模经营户;在平湖区,则引导发展100到150亩左右的规模经营农户。这样一来,既稳住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也避免了“摊子铺得太大、效益上不去”的尴尬。

除了“211”等适度规模经营模式,《十条措施》还引导超大规模经营主体探索“158”分片管理模式,即1个主要劳动力,负责500亩左右水田的日常管理,同时承担部分其他工作,实现综合年收入8万元以上。这种“精细化”管理,既提升了效益,也解决了“规模太大管不过来”的难题。

培育“新农人”,让种粮大户更有奔头

在主体培育上,《十条措施》提出开展“四引双提”行动。一方面,引导留守农民和返乡人员创办家庭农场,走集约化、绿色高效的路子;另一方面,引导家庭农场“抱团”加入合作社,提升组织化程度。同时,鼓励超大规模经营主体进行“瘦身健体”,通过优化管理机制,挖潜增效。

《十条措施》强调,要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延伸产业链,搞精深加工,打造“小而美”的品牌,还可以探索“粮油+”生态种养、休闲农业等融合模式,让一块田长出多份收益。

集体经济来“搭台”,龙头企业做“龙头”

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再只是“看摊子”。《十条措施》明确,支持有条件的村集体利用自身资源,采取股份合作、自主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为小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提供生产、劳务、技术、物流、土地流转等居间服务,真正把服务送到田头。

龙头企业则要发挥“领头雁”作用。《十条措施》提出将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认定为省级龙头或推荐申报国家级,并把带动农户数量作为认定的挂钩条件。鼓励龙头企业建标准化示范基地,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的模式,让农民在产业链增值中分到更多“蛋糕”。

服务有保障,补贴有导向

为了让适度规模经营“转得稳、走得远”,《十条措施》提出着力打造区域服务体系。各地可因地制宜建设现代农事综合服务中心,构建以中心为龙头、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为基础的服务网络。对服务带动“211”等家庭经营户和小农户较多的中心,按服务面积每年给予适当服务补贴。

值得一提的是,《十条措施》明确提出,将山丘区50—80亩、平湖区100—150亩左右的家庭农场和农户,视同为小规模经营户,纳入农业社会化服务补贴范围。这意味着,这些“不大不小”的规模经营户,也能享受到政策“阳光雨露”。

财政奖补向“适度规模”倾斜,占比不低于60%

在真金白银的支持上,《十条措施》也给出了安排。省级财政在安排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能力提升项目时,重点向规模适度、联农带农成效好的主体倾斜。每年支持的农民合作社和符合“211”等适度规模经营模式的家庭农场,占比均不低于60%。

湖南还将加大对这些新型经营主体的监测力度,逐步将粮油类适度规模、接受过财政支持、示范作用突出的主体,全部纳入重点监测名录库和“一码通”服务系统。同时,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信息化建设,实现普通农机作业和无人机低空作业轨迹“全监测”,让服务更精准、管理更高效。

从“单打独斗”到“抱团发展”,从“靠天吃饭”到“规模增效”,《十条措施》既有顶层设计,又接地气、重实效,为全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描绘了一幅清晰路线图。可以预见,随着政策的落地,“211”这样“夫妻同心、种田成金”的故事,将在三湘大地上越来越多地上演。

《引导发展“211”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模式、完善农业经营体系的十条措施》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助推产业增效、农民增收的基础工作,是我省粮食生产在现有水平上实现再提升的重要抓手。近年来,我省各地加强探索创新,涌现出了岳阳市“211”家庭经营等一批好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典型经验做法。为进一步推进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业经营体系的意见》(厅字〔2024〕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引导发展“211”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模式、完善农业经营体系提出如下若干措施。

一、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引导机制。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有序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整省试点。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延包具体办法,规范引导土地经营权流转。不贪大求全,重点引导土地就近流转,在山丘区发展以冲(垅)等小流域为单元、粮食种植面积50~80亩的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在平湖区发展粮食种植面积100~150亩左右的适度规模经营农户。

二、开展主体培育“四引双提”行动。立足粮食规模经营边际效应递减现状,以适度规模求增产,向模式创新要效益。引导长期留守的本地农户以及外出务工的返乡人员,创办发展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绿色高效的家庭农场,引导家庭农场组建合作社或就近加入合作社,提升组织化程度与规模经营水平;引导农民合作社普通成员创办家庭农场,引导超大规模主体开展适度规模经营改造,优化管理机制,激发内部潜力,社场联动发展,提升产量效益。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延伸产业链,发展精深加工,打造“小而美”品牌,探索“粮油+”生态种养、休闲农业等融合模式,提升综合效益。

三、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建设,鼓励县级探索分区域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指导农民合作社规范执行相关财务制度,落实农民合作社登记前辅导工作,加强与专业机构合作,探索提升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健全农民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支持农民合作社联合与合作发展联合社。支持家庭农场开展标准化生产,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成本核算,提升管理水平。

四、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服务。拓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组织协调和生产服务职能,支持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自身资源条件、经营能力,采取股份合作、自主经营、委托经营、联合经营和服务带动等方式,丰富集体经营实现形式。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升服务效能,为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生产、劳务、技术、物流、土地流转等居间服务。

五、发挥龙头企业引领作用。培育壮大农业企业,积极将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企业认定为省级龙头企业或推荐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建立健全联农带农益农机制,将带动农户数直接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挂钩。鼓励龙头企业对标农业现代化的标准和要求,支持建设一批规模适度的标准化示范基地,着力打造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的样板。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省级联合体建设,探索推广“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等模式,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让农民合理分享增值收益。

六、推广“211”等适度规模经营模式。引导推广“211”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模式(即以夫妻2人为主体,种植双季水稻100亩左右,实现纯收益约10万元),吸引农民积极参与种粮,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引导超大规模主体探索推行“158”分片管理等模式(即1个主要劳动力,负责500亩左右水田日常管理,同时承担部分其他工作,实现综合年收入8万元以上),提升产量效益。

七、打造区域服务体系。引导各地聚焦产业链关键薄弱环节,因地制宜建设现代农事综合服务中心。建立经营和服务联动机制,引导不同规模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纵向联动、横向合作,构建以中心为龙头、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为基础的区域服务体系。对联结带动和服务“211”等家庭经营户和小农户数量较多的中心,按服务面积数量每年给予适当的服务补贴支持。

八、优化服务补贴引导。拓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带动小农户概念,将山丘区50-80亩左右经营规模、平湖区100~150亩左右经营规模的家庭农场和农户视同为小规模经营户,按农业社会化服务补贴政策予以补助。

九、强化财政奖补支持。继续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发展奖补扶持力度,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能力提升项目重点向规模适度、联农带农成效好的主体倾斜,每年支持联结带动一定数量适度经营规模家庭农场和农户的农民合作社,每年支持符合“211”等适度规模经营模式的家庭农场占比均不低于60%。

十、加强基础支撑。加大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重点监测力度,逐步将粮油类适度规模、接受过财政资金支持、示范作用突出及参与大面积单产提升项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部纳入重点监测农民合作社名录库和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信息化建设和数据集成,实现普通农机作业和无人机低空作业轨迹全监测。

来源:红网

作者:陈彦兵

编辑:李丽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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